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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19:32:13

穩定幣發行與管理方向出爐 金管會透露「這些條件」可發行

金管會3日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銀行、金控,或由銀行、金控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經金管會公告許可的機構,將可發行穩定幣,不過非金融機構發行商仍須由金控或銀行合計持股51%或以上、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25%以上才可發行穩定幣。截至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機構表態感興趣,但尚未規劃具體應用場景和細節。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指出,根據相關辦法規定,待《虛擬資產服務法》專法及子法施行後,將有三類機構可提出申請穩定幣發行,一是銀行、金控,二是銀行或金控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金管會公告申請許可的機構,其中,非銀行或金控穩定幣發行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為3億元以上,且持股結構仍須有銀行或金控合計持股超過50%、單一銀行或金控持股仍需超過25%,意即最多只有49%是由非金控或銀行的公司持股,類似於目前純網銀的管理辦法。

王允中解釋,針對穩定幣發行商設計與純網銀相似,主要是希望有一個較大的股東,若該機構面臨增資壓力,有超過25%的大股東在資金挹注、法遵支援和政策制度上的主導性,對於非銀行或金控主體的穩定幣發行商而言,會更具穩定性,具體方向上也可能是多家金融機構同時投資同一家公司。此外,若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超過25%,該公司財報將需要編入金控的合併報表。

至於未來可發行的穩定幣幣別方面,王允中說明,可發行新台幣或與單一外國貨幣價值以一比一連結的穩定幣,不過需同步參考《管理外匯條例》規定,將人民幣、港幣和澳幣排除在外,除此之外的外國貨幣皆可申請發行,且穩定幣的準備資產需依照公允價值衡量,不得低於該穩定幣流通在外的總餘額。

王允中補充,穩定幣發行商需核實認購人和贖回人的身分才能進行交易,也要定期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更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持續政策及程序,以及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並同時向金管會和中央銀行申報財務與業務資料、依規定對外揭露資訊;同時,若司法警政單位依法要求限制穩定幣移轉或處分時,發行商需確保可迅速處理。

除「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之外,王允中表示,未來穩定幣發行商都需適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相關草案預告期為40天,待蒐集各界意見後,再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相關施行日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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