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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10:49:34

招募6類職缺皆要求良民證、聯徵 北市勞動局認逾越必要範圍罰6萬元

台北市某公司招募招募企劃人員、客服/營運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機電人員、資通信人員、總務行政管理人員等6類職缺,以維護金融資訊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為由,規定應徵者口試當天須繳交犯罪紀錄及信用評分資料,否則不得應試。此舉遭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超出就業所需的必要範圍裁罰6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但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相關職缺並非都會經常接觸機敏資訊,一律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已逾越必要範圍,決定駁回訴願、維持原裁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陳情調查發現,該公司在2026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中,明列口試當天報到時須繳交「聯徵信用報告正本」,且須包含信用評分,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俗稱良民證,未繳交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勞動局認為,信用紀錄及犯罪紀錄均屬個人生活資訊隱私資料,要求求職者提供前述資料,已超出就業所需的必要範圍,於2026年4月24日裁處6萬元。

公司主張,基於維護金融資訊系統安全、金融交易秩序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作等重大公共利益,相關職缺可能接觸機敏資訊,因此要求求職者提出信用報告及良民證,與工作內容及招募目的具有合理關聯。公司並援引《資通安全管理法》、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規定,主張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具有依據。

不過,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查各職缺的工作內容後認為,該公司招募的企劃人員負責金融創新業務企劃及推廣;客服、營運人員負責跨行業務營運、客訴處理及備援演練;財務會計人員辦理資產及費用會計作業;機電人員負責資訊大樓及電腦機房相關設備建置、維護;資通信人員負責話務、門禁及監視系統等設備規劃與維運;總務行政管理人員則辦理採購、房舍及設備管理等工作。

訴願會認為,依甄試簡章所列工作內容,尚難認定上述職缺均會經常性接觸機敏資訊,要求所有應徵者一律提供信用報告及良民證,已超出可能接觸機敏資訊的求職者範圍,也難認與各職缺所需職能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

訴願會進一步指出,即使公司確有維護金融資訊系統安全及金融交易秩序的責任,也應限於必要範圍,針對相關資通系統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人員進行查核,不應不分職缺,要求所有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若要加強資訊安全,也可透過內部稽核、定期抽查員工掌握的資料及確認資料流向等方式處理,而非一律要求求職者交出個人隱私資料。

至於公司援引其他法規及採購契約範本作為依據,訴願會認為,相關規範的立法目的及規範事項,與《就業服務法》保障求職者隱私的規定不同,難以比照適用。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同法施行細則也明定,信用紀錄及犯罪紀錄均屬個人生活資訊,雇主要求提供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須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訴願會認定,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就業所需的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勞動局依最低法定額度裁罰6萬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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